IPO: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研读
又在一个凌晨上交所在我们熟睡的时候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上市审核问答》”),笔者在感叹上交所在发布速度史无前例之余,结合个人的理解以及证监会原有的一些规定,对《上市审核问答》的16条进行逐一研读。
还请读者重点关注以下:
“4、同业竞争问题”对其尺度把握的研读;“
“7、研发投入认定”中对研发费用资本化的研读;“
”13、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股份改制问题”
对存在累计亏损时折股的研读。
在此笔者声明:
以下研读完全为个人观点,若存在不准确之处还望谨慎参考。
1、关于多套上市标准的选择
(1)发行人应当选择一项具体上市标准:①应当审慎选择适当的一项上市标准;②其中对预计市值指标,应当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等进行说明(备注:具体估值方面可参考“8、关于市值指标的审核要求”)。
(2)申请上市标准变更的处理:①变更时间: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前;②可向上交所提交变更上市标准的申请;③保荐机构应重新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的信息披露要求
(1)需要对原因、影响、趋势、风险因素、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诺进行逐一分析。
(2)其中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诺方面需明确:①发行前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否由新老股东共同承担以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②关于减持股份的特殊安排或承诺。
(3)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重大违法行为
原文: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原则上视为重大违法行为:①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②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
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等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
研读:
科创板已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且对什么是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可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了列举和解释。
与此对应,证监会在2018年发布的《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同样已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得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因此,在此方面的规定,科创板与其他板块是趋同的。
4、同业竞争问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原文: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上市审核问答》原文:
(1)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如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认定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2)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研读:
(1)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审核问答》,似乎同业竞争的尺度有所放松,仅是强调不得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且对重大不利影响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2)强调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那么在实践操作中,竞争方是否需要进行审计则将会是遇到的实际问题。
5、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位于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的申请在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股权清晰问题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设立在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
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6、人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认定
对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给出以下几方面的判断原则:
(1)最近2年内的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上述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
(2)上述人员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变动后新增的上述人员来自原股东委派或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
(4)发行人管理层因退休、调任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化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但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5)如果最近2年内发行人上述人员变动人数比例较大或上述人员中的核心人员发生变化,进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应视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研读:
相对于其他板块而言,同样无量化指标,但给出了定性分析的原则,主要是关注对持续经营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不是对持续盈利能力)。
7、研发投入的认定
(1)研发投入的认定: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为当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和本期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之和。
(2)研发相关内控要求
需要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明确研发支出范围以及研发支出资本化的起始时点及内控流程。
研读:
对于科创类企业将会存在大量的研发投入,那么研发费用资本化的问题预计将成为项目操作和审核关注的重点。
在之前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IPO项目的操作过程中,为了避免出现调节利润之嫌的谨慎处理一般将研发支出费用化或尽量减少资本化的比例。(可详见笔者在2017年12月于小兵研究中发表的“IPO:研发费用资本化及其案例研究”文章。)
而科创板预计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将资本化的比例有所宽松,但就如《上市审核问答》提到的,需要建立严苛的内部控制流程。
8、关于市值指标的审核要求
第一步: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的市值进行预先评估,并在《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中充分说明发行人市值评估的依据、方法、结果以及是否满足所选择上市标准中的市值指标的结论性意见等。
保荐机构应当根据发行人特点、市场数据的可获得性及评估方法的可靠性等,谨慎、合理地选用评估方法,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研读:
在保荐机构申报材料时,需要对发行人的市值综合判断并发表结论性意见。但对于具体所选用何种评估方法并未进行限制。
第二步:(1)(在发行阶段)初步询价结束后,若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则中止发行;(2)若第一步在申报材料时确定的估值与第二步询价后的市值存在重大差异的,本所在对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时,将考量该因素(具体什么是重大差异未进行明确)。
9、符合科创板定位的问题
笔者理解主要是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以下简称《上市推荐指引》)的相关推荐规定。
在此,笔者将《上市推荐指引》中明确的七大行业及列举的明细进行列式如下: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7)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10、发行人应当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是指企业的主要经营成果来源于依托核心技术的产品或服务。
(1)发行人能够坚持科技创新,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积累形成核心技术;
(2)发行人主要的生产经营能够以核心技术为基础,将核心技术进行成果转化,形成基于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如果企业核心技术处于研发阶段,其主要研发投入均应当围绕该核心技术及其相关的产品(服务)。
(3)是核心技术的判断主要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整体技术水平、国内外科技发展水平和趋势等因素,综合判断。
11、员工持股计划
(1)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
(2)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①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②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可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
12、首发申报前存在期权激励计划
(1)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独立董事和监事除外;
(2)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3)期权的行权价格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4)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备注:科创板上市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5)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6)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7)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13、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股份改制问题
研读:
(1)股份改制时存在未弥补亏损的,不受运行36个月的限制。但根据2019年1月的《关于首发企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的监管要求》发行监管问答,对于申请除科创板之外的IPO需要运行36个月;
(2)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股份改制时若存在未弥补亏损,按照之前新三板常规操作的案例,则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操作方法:①股改时减资处理;②预留资本公积,股份改制时使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一般情况下,科创板在上市前均会具有多轮的融资行为,则会存在较大金额的资本公积,因此该种操作方法是可行的。但是该种情况则会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根据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文件,按道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所得税(若股东存在自然人),但实际操作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缴纳个税在各地方是存在争议的。笔者预计该种情况在未来科创板的股改操作过程中,会将额外进行重点关注。
14、研发费用资本化
详见“7、研发投入的认定”中的研读。
15、政府补助在非经常性损益等信息披露问题
研读:
(1)政府补助也是可以计入经常性损益的,但需要结合是否符合国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相关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相关性、补助是否具有持续性等,说明计入经常性损益的合理性。
(2)根据2018年的《首发审核财务与会计知识问答》“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文化企业及西部大开发等特定性质或区域性的税收优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可以计入经常性损益中。”对于一些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也属于政府补助,笔者认为在判断政府补助是否为经常性损益,还是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与正常业务相关应该是计入经常性损益的。
16、申请文件以及反馈意见回复提交豁免披露的申请
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拟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当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或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关于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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